第十一章 公共部门采购过程的限制
一、课程内容
本章介绍了:11.1公共部门过程与私营部门过程的对比;11.2公共部门组织能够使用的采购途径;11.3符合和违反现有法规的情况。
二、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能够:对照公共领域必要的过程步骤和私营领域的“必要”步骤;总结公共采购组织的途径;辩论拥护和反对目前立法的情形。
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1.领会: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的定义。
2.熟练掌握:进行立法规范对欧盟公共部门采购的益处;欧盟公共部门采购组织能够使用的程序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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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公共部门采购过程的限制
11.1、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区别 (P222)[名词]
(一)、区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
1、公共部门:政府当局,包括政府部门、当地政府、英国国民健康机构和信托,公用事业公司的公用事业职能没有竞争,也包含在采购法规中
2、私营部门:所有其他组织,慈善机构也被视为私营部门
11.2、欧盟公共部门采购组织能够使用的程序(P226)
(一)、欧盟四种程序:[论述]
1)、公开程序
是一个单步骤过程,所有供应商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投标。
2)、限制程序
分两个步骤进行,供应商在投标前应提前取得资格。
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预审的文件,然后选择极少的供应商,展示标书
3)、谈判程序
只使用公共部门,公用事业机构可自由进入谈判程序
无法使用限制方法:①只有一个供应源
②在以公开或限制程序发出公告后,未收到合适的投标者的投标
③出现紧急情况
④需要替换部分产品,而且现有产品应与现有的产品集成使用
⑤尚未知晓详细要求
4)、竞争性对话程序
仅适用于公共部门,公用事业机构常常使用谈判程序。用于大而复杂的项目,通过与所选供应商的对话、讨论和谈判,明确解决方案,以满足采购组织的要求。
①发出公告,列出合同主要条款,指出将使用竞争性谈判话程序。评估标准为MEAT
②与供应商们进行几轮对话,淘汰不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
③对话结束时要求留下的供应商提供标书并进行评估
④授予合同
(二)、欧盟程序使用的三个工具:[名词/论述]
1)、框架协议
framework agreement:一致认可的协议,其中列出了可以在随后的框架订单阶段应用的合同条款,而且可以用于向已选择的供应商进行重复采购,该供应商届时将能满足采购组织的要求。
一般不超过4年,可以与所有方法联合使用,公告应规定计划的时限
过程:
①发出公告,例如使用限制方法,寻找某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签署框架合同
②随后使用限制程序,在框架合同中授予一至两个供应商,同意在需要供应时的供货条款。
③之后,需要对框架合同下有具体要求,即框架订单。
如果合理,框架订单可以在框架协议的最终期限之后延续。
2)、电子拍卖
在对投标者进行全面的初步评估后使用电子设备所进行的反复的处理过程,可以报出新价格,和/或有关投标者某一方面的价值,使他们通过自动评估方式排出顺序。
①用于公开或限制程序,框架协议或动态采购系统
②公告应声明
③标的的所有方面都应在最初评估阶段做出评估
④只有价格和数量因素可以在拍卖阶段通过计算公式做出表述。
⑤对于知识服务的供应,不鼓励使用电子拍卖。
过程:
①使用同一程序进行邀标,并做出全面初始评估。
②同时通过电子方式邀请成功的投标者参加拍卖。应对拍卖的相关细节以及日期和时间做出声明
③如采用最经济优势标准,发出要求的同时应附有一个对投标者全面的初步评估和在拍卖中用来决定自动更新排名的数学公式
④应在声明中提供相关信息
⑤在拍卖的每个阶段,应适时提供信息让供应商了解自己的排序,并宣布参加者的数量。但不透露供应商的身份
3)、DPS动态采购系统
基本上是一个电子框架协议,供应商通过意向性投标进入协议,随后的框架合同取决于每种情况的竞争性投标。对普通采购使用的完全电子处理过程:
①使用公开过程并发布公告
②供应商可随时注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意向性投标。
③当出现具体要求是,将发出简单公告,所有供应商均可据此在15天内做出意向性投标
④评估供应商新的意向性投标
⑤根据标准授予合同
4)、中央采购机构CPB
CPB,联盟为小型公共部门组织提供采购服务。
①可通过中央采购机构对采购进行管理
②公共部门机构仍有责任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历年真题回放:2010年11月《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试题 论述题:4.考查关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供应商选择方面的不同之处
★答题抓分技巧解析:
问题目标:考查外包对组织关系的不同影响。答案可能包括:
.目标:私营部门以利益为驱动力;他们以对利润率和发展的贡献度来评判商业交易。公共部门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而设定目标。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将服务和成本视为重要的选择标准,而私营部门将会以长期的眼光来看待交易以及后续的关系发展。
.利益相关者:公共部门服务的群体是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相互冲突。私营部门拥有较少的利益相关者,并且在利益方面拥有更清晰的关系和满足利益的方法。此外,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是选择出来的,而公共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很难驾驭,他们通常对公共部门的决策有影响力。
.透明度:公共部门无法保证与私营部门交易的保密性,因为交易需要对外部监督机构,例如审计委员会和调查官进行公开,并遵守信息自由公开的立法。私营部门则没有这种顾虑。公共部门的合同需要接受严格的调查,而私营部门的合同可以合理地保密。
.法律限制:公共部门必须从规定的国家列表中选择供应服务。这是公共采购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流程受到严格监督。而私营部门拥有完全自由的供应商选择权利。
.私营部门在选择供应商上是机会主义者;如果它认为这是一笔很好的交易,就会很快地利用这个机会。而公共部门受到各种规定的制约,即使该交易在法令的允许范围内。(指出1 点给1 分,对要点解释每点最高给4 分。其他合理解释也可酌情给分。最高25 分)
11.3、进行立法规范对欧盟公共部门采购的益处(P234)
[论述]
1)、透明意味着可以看到钱用在何处,合同授予了哪家。原则是将过程和机会对供应商透明。
2)、所用的时间和整个过程确保供应商的选择通过预先并(希望)深思熟虑的标准来进行。
3)、对需求广而告之这一事实意味着对此感兴趣的供应商均有机会进行投标。
4)、目前的步骤意味着采购组织可用几种不同的方式。
5)、对供应商保持信息畅通,其可以获知参加投标并了解了要求,不会出现突袭
6)、预先做好计划和组织的公共部门组织不会临阵慌乱。
7)、供应商均得到充分的机会了解其投标项目的所有特性。
8)、检查和对比有利于消除优先倾向,确保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市场。
9)、过程是道德的,并将环境问题列入评估标准。
10)、过程有助于道德关系。
11.4总结本章的几个术语:[名词]
1)、公共部门(详见本资料本章第一部分内容)
2)、私营部门(详见本资料本章第一部分内容)
3)、PIN公告(是一个预先的指示性公告,它表示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合同将由一个采购组织进行计划来约定缩短时间。它与合同公告不同,是非强制性的。)
4)、META(最经济优势的投标者,指尽管有些供应商的报价较高,但其可以为此基础进行选择。)
5)、框架协议(详见本资料本章第一部分(二)、欧盟程序使用的三个工具))
6)、电子拍卖(详见本资料本章第一部分(二)、欧盟程序使用的三个工具))
7)、DPS(详见本资料本章第一部分(二)、欧盟程序使用的三个工具))
8)、CPB(联盟为小型公共部门组织提供采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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